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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界確認是要素之一 !!!
「土地界標」為土地所有權人管有範圍之表徵,若無埋設土地界標,以標示出土地四至界址位置,易與鄰地產生經界問題,不但影響土地使用權益甚至造成界址爭議。


埋設土地界標 確保自身權益
近年來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原本屬老舊建物的地區或荒煙漫草之地不斷經由都市更新或建造新建物重新規劃利用,或因時間久遠,原有地籍重測的舊址已消失,已無 法於土地上確認地界線位置,造成土地之間的界址糾紛,另外建管單位於地主申請建造執照前亦須先請地主確定地界線,為避免往後地界爭議,民眾可至地政事務所 申請土地鑑界。

土地所有權人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並填寫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至地政事務所收件辦理,收件人員將排定測量日期於現場進行土地鑑界,所需複丈 費每筆新臺幣4,000元,土地面積超過1公頃每半公頃以複丈費半數計費,並且建議購買土地界標以便鑑界時埋設界點使用。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界 標種類主要分為塑膠樁及鋼釘2種,埋設種類視地面狀況需求而定,鋼釘主要使用於水泥地面、柏油地面、建築物等屬較為硬質的地表,鋼釘長度約為6cm(每支 新臺幣10元);塑膠樁則主要使用於像泥土較為軟質地面,長度約為50cm(每支新臺幣45元),因此民眾可視欲鑑界的地面軟硬度選擇合適的土地界標。 

 

 
界標的埋設數量依據地籍線上轉折點為準,例如民眾欲申請中山段二小段474地號土地鑑界(如下圖),埋設點為紅色圓圈轉折部分,故所需埋設數量為5支,或 依欲釐清之界址數目準備適當的界標數量,若對於基地概況不清楚者,建議至少準備2支界標。此外為免除民眾申辦鑑界時拿取界標的不便,本市各地政事務所皆有 代送界標的服務,民眾僅需於收件時告知收件人員所需界標種類及數量,收費後收件人員於申請書上註明代送界標,測量人員即於測量當日將界標攜至現場使用。鑑 界現場測量人員以經緯儀或平板儀施測,待界址點確定後,測量人員即引導民眾埋設界標,民眾可使用鐵、木槌等工具將界標埋至地面,以不妨礙通行且明顯識別為 主,亦可再使用噴漆以加強界標埋設位置。
 
▲界標的埋設數量依據地籍線上轉折點為準 
 
除土地鑑界之外,申請分割複丈之分割點、界址調整及調整地形之界址點皆可藉由埋設土地界標確認地界線,因此埋設界標有相當多優點,不易損毀,永久保存,節 省爾後再申請鑑界所花費之時間與金錢,且土地界標不但具有公信力,亦可避免與鄰地土地產生糾紛,避免未埋設界標而持續爭執。一旦埋設界標後,依據界標管理 辦法第9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對土地界標妥為維護管理,永久保存,不得任意移轉動或毀損,因此使用土地界標方能長久確定地界位置無需再辦理鑑 界,界標亦為測量員往後進行土地複丈的重要依據,因此請大家愛惜土地界標,從此杜絕土地糾紛。
 
法源依據:
 
  1.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0條:「申請複丈經通知辦理者,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自備界標,於下列點位自行埋設……」
  2.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11條:「……申請人於複丈時,應到場會同辦理;申請人屆時不到場或不依規定埋設界標者,視為放棄複丈之申請,已繳土地複丈費不予退還……」
  3. 界標管理辦法第7條:「……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自備界標埋設之,其界標規格不符規定者不予施測……」
  4. 界標管理辦法第8條:「相鄰土地間之界標,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會同鄰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埋設之。」
  5. 界標管理辦法第9條:「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應對土地界標妥為維護管理,永久保存,並不得任意移轉動或毀損。」

 

轉載:台北市中山地政事務所201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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