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土地疑似被人部分占用,應如何確定土地的範圍以協調占用人遷移?
私有土地界址不明確疑似被人部分占用時,土地所有權人得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鑑界複丈,釐清土地界址所在,確認土地範圍。
如何辦理土地鑑界?
須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向申請土地所在地管轄地政事務所提出
- 土地複丈申請書
- 所有權狀影本
-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
並繳納土地複丈費(以每筆每公頃為計算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每單位為新臺幣4000元整。(若欲申請鑑界之土地位於臺北市,則可向本市轄下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提出申請)。
如何申請土地合併複丈,應備文件為何?
土地因合併申請複丈者,應以同一地段、地界相連、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為限,並應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
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或設定有抵押權、典權、耕作權等他項權利者,並應依下列規定另檢附相關文件:
- 所有權人不同時,應檢附全體所有權人之協議書。
- 設定有抵押權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協議書。但為擔保同一債權,於數土地上設定扺押權,未涉權利範圍縮減者,不在此限。
- 設定有典權或耕作權時,應檢附該他項權利人之同意書。
何謂分割複丈?應備文件為何?其規費如何計收?
- 土地所有權人為因應土地利用之事實需要,申請將一宗土地分割為兩宗以上,此種將實地新經界線測繪於地籍圖之測算作業,謂之分割複丈。
- 申請土地分割複丈,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07條規定,填寫土地複丈申請書及土地登記申請書(或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申請書),並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土地所有權狀,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申請為之。
- 申辦土地分割複丈之規費計收如下:以每筆每公頃為計收單位,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位以新臺幣800元計收,不足1公頃者,以1公頃計,超過1公 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另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 ,一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至於面積超過10公頃者,得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
申請人對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應如何處理?
申請人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申請人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 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3次鑑界之申請。另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 理。
地籍圖與地籍套繪圖有何不同?
地籍圖係表現每一筆土地之位置、形狀,並記載地段、地號之圖籍,可向各地政事務所繳費申請。而地籍套繪圖則是以地籍圖為基礎,並套繪其他圖資而成之加值應用圖籍,常應用於使用分區之判定或建照執照之申請等。
資料來源:台北市地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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