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辦事業計畫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為原則(例外詳參《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2-1條),其建築管理應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之規定為之。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專案小組審查山坡地變更編定案件時,其興辦事業計畫範圍內土地,經依建築相關法令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規劃作建築使用:

1.坡度陡峭(依建築技術規則第262條,平均坡度>30%者)
2.地質結構不良、地層破碎、活動斷層或順向坡有滑動之虞
3.現有礦場、廢土堆、坑道,及其周圍有危害安全之虞
4.河岸侵蝕或向源侵蝕有危及基地安全之虞
5.有崩塌或洪患之虞
6.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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