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育權是在他人土地,以農作、森林、養殖、畜牧、種植竹木或保育之權。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保育為目的或
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民850之1)。

農育權未定有期限時,除以造林、保育為目的者外,當事人得隨時終止之。
終止時,應於六個月前通知他方當事人(民850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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