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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住二「山限區」的危老基地申請重建,若依危老條例規定將鄰地納入重建計畫範圍,能否不受「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則」有關開發規模之限制?
按「臺北市都市計畫劃定山坡地開發建築管制規則」第1點規定:山坡地應整體開發,其面積須在2萬平方公尺以上,但具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上述面積之限制:
(一)計畫圖內所示之山坡地範圍其面積不足2萬平方公尺者。
(二)計畫圖內所劃定之山坡範圍其中部份經整體開發後,所剩餘未開發之土地面積不足2萬平方公尺者,但應配合已開發部份整體規劃。
(三)為應都市發展需要,所開闢之各類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四)以整個都市計畫街廓為開發單元或同一街廓內適用本規定之山坡地做整體開發使用者,但應同時配合開闢臨接計畫道路及排水系統。
(五)臨接已開闢完成之都市計畫道路,或併同於申請案開關都市計畫道路者,其面臨該道路進深30公尺範圍內面積在2萬平方公尺以上,且不影響整體開發者。
(六)計畫圖内(不含保變住地區)所示之山坡地範圍,領有使用執照或於民國60年12月22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領有建造或營造執照並興建完成之現存建築物於原建築基地範圍申請
建造者。
(七)屬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所稱之舊有合法建築物者,以不逾其原建築面積、高度範圍內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法相關規定申請建造。
據此,危老建築物本身若符合上開法條第(六)款規定,於原建築基地範圍申請重建,得不受開發規模之限制。但若合併鄰地申請重建時,仍須檢討符合上開法條各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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